本保修条款适用于康明斯发电机公司出售的,于2005年7月1日或在此之后交付给第一个较终用户的,用在有康明斯特约维修服务的中国大陆范围的用于驱动发电机的新发电机,出售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发电机另有规定条款。这些发电机有如下功率规定:
本功率的发电机适用于在公用电力断电期间提供紧急电力。本额定的发电机不能获得超负荷能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允许发电机按备用额定功率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本功率应用于可获得可靠公用电力的地方。备用功率的发电机的运行较多为平均负荷系数的80%和每年运行不超过200小时。这包括按备用功率运行的时间每年应不超过25小时。除非在真正断电的紧急情形下,绝不应使用备用额定功率。与公用电力公司合同规定的可谈判的断电不被视为紧急情况。
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CopyRight by
本功率的发电机用于每年不限小时数的可变负荷场合。在任何250小时运行期间可变负荷应不超过常用功率平均值的70%。按100%常用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500小时。
在12小时运行期间可获得1小时超10%负荷能力。按超10%负荷功率的全部运行时间每年应不超过25小时。
本功率的发电机用于限制小时数的不可变负荷用途。它在按合同规定的断电情形下使用。例如:公用电力公司削减供电。发电机可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且每年不超过750小时顺德发电机出租,但其功率水平绝不应超过常用功率。
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与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的差别在于,即使发电机的较大输出功率相同,但限制运行时间的发电机可以与公用电力并联运行,并按常用功率满负荷运行,但绝不允许超过常用功率。
本功率用于每年不限运行小时数的按100%负荷恒定运行的供应公用电力的场合。本功率不能获得超负荷运行能力。
持续/基本功率与不限制运行时间的常用功率相比,持续/基本功率比常用功率下降很多布吉发电机出租。持续/基本功率没有负荷系数或应用限制。
本保修为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形下,由于材料或制造工艺缺陷而导致的发电机的任何故障(可保修故障)。
保修期从康明斯发电机公司售出发电机开始,自发电机交付给第一个较终用户之日,延续到下表规定的期限。
1、康明斯发电机的保修起始日定义为主机厂或特约经销商交给第一个较终用户的时间(须提供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
2、如果用户不能提供发电机保修期起始日期文件,发电机的保修起始日自康明斯发电机公司出厂日期加上30天开始计算。
主要部件的延长保修包括发电机气缸体、凸轴轮、曲轴和连杆(可保修零件)的可保修故障。
本保修期自发电机基本保修期期满之日开始,保修期自发电机交付给第一个较终用户之日,持续到下表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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